智能骨灰存放架 殯儀館館長收受殯葬業相關人員財物被判刑
智能骨灰存放架廠家認為,殯儀館是逝者在世上的最后一站。然而,有的人卻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利益。
近日,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攀枝花殯儀館原館長朱某受賄案,朱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牟取利益,先后收受8人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據了解,朱某受賄的這些財物均是與他有業務或工作上往來的人員所送,包括殯儀館工程項目的承包負責人、從事喪葬服務行業的商家、承包殯儀館物業服務的商家以及做殯葬用品代銷業務的商家等等。
他們逢年過節或平日走動時,會以各種名義給他送來紅包、煙、酒等財物,紅包的金額在千元到萬元不等。
檢方指控:任殯儀館館長期間,非法收受8人財物
朱某是攀枝花殯儀館原館長,45歲,因涉嫌受賄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逮捕。日前,攀枝花仁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攀枝花仁和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任攀枝花殯儀館館長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33萬余元。
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朱某收受宋某負責經營的攀枝花某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承包攀枝花市殯儀館單殮冷藏間所返利潤4萬元;2012年至2016年,朱某利用逢年過節,非法收受宋某紅包及煙酒價值3萬元。
2013年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區一茶樓,非法收受鄧某現金8000元;2014年的一天,朱某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鄧某現金1萬元。據了解,鄧某為殯儀館的監控設備供應商。
2015年初的一天,朱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借款2萬元;2015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區某漁莊非法收受陳某現金5000元。
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朱某在攀枝花炳三區某小區門口非法收受陳某現金8000元;2016年端午節,朱某在該小區門口收受陳某現金4000元;2016年中秋節,朱某在攀枝花仁和區一路邊收受陳某現金5000元……
這5年期間,被告人朱某任攀枝花殯儀館館長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宋某、陳某等8人財物共計33萬余元。
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朱某向法庭供述:攀枝花市殯儀館是攀枝花市民政局下屬的事業單位,職能是提供遺體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殯儀服務,宋某、陳某等8人所從事的業務和殯儀館均有聯系,由于他當時任殯儀館館長,宋某、陳某等人為了得到他的支持和幫助,多次向他行賄。
據了解,朱某所受賄的這些財物均是與他有業務或工作上往來的人員所送,包括殯儀館工程項目的承包負責人、從事喪葬服務行業的商家、承包殯儀館物業服務的商家以及做殯葬用品代銷業務的商家等等。
他們逢年過節或平日走動時,會以各種名義給他送來紅包、煙、酒等財物,紅包的金額在千元到萬元不等。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朱某心存僥幸心理,先后收受他人行賄33萬。數額巨大,其犯罪行為極大地損害了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起訴人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定被告有罪。建議合議庭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認罪態度等綜合量刑。
經攀枝花仁和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法院對其犯罪金額做了變更,認定朱某受賄金額為299900元。由于朱某在案發前已退還4萬贓款及其收受宋某煙酒等禮品的折算款,故應追繳的違法所得為259900元。
法院一審判決,根據朱某自首、配合調查、退還贓款等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受賄罪,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0元,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2599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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