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寄存架 甘肅省惠民殯葬政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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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殯葬需求,減輕困難群眾喪葬負擔,推動群眾積極參與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惠民殯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保障,為困難群眾死亡后實行火化的免費提供遺體接運、遺體暫存、遺體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殯葬服務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惠民殯葬政策堅持?;?、兜底線、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惠民殯葬政策的制定完善、組織實施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經費的安排和監管,衛生健康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紅十字會配合民政部門和殯儀館做好免費對象相關信息的核對,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負責受理申請、審核審批、服務提供、費用結算、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惠民殯葬政策的免費對象是:
(一)戶籍在甘肅省內且死亡后實施火化的低保對象;
(二)戶籍在甘肅省內且死亡后實施火化的特困人員;
(三)戶籍在甘肅省內且死亡后實施火化的孤兒、事實無人兒童;
(四)戶籍在甘肅省內且死亡后實施火化的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
(五)在甘肅省內實施火化的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
(六)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實施火化的低收入群眾。
享受國家規定喪葬補助的,不得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惠民殯葬免費服務范圍。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對象,可享受以下惠民殯葬免費項目:
(一)普通殯儀車輛接運遺體費用;
(二)殯儀館3日內遺體暫存(冷柜)費用;
(三)普通火化爐遺體火化費用;
(四)3年內骨灰寄存費用;
(五)200元以內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個。
超出免費項目范圍或選擇其他殯儀服務項目所產生的費用,不在免除之列,應由逝者直系親屬(監護人)或相關機構按規定標準支付。
第七條 申請審核審批惠民殯葬政策,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辦理逝者遺體接運或火化手續前,由逝者直系親屬或喪事承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和逝者身份證、相關證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供養證、特殊兒童保障證、遺體捐獻證明、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到戶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填寫《甘肅省惠民殯葬服務事項申請審批表(殯儀館用表)》。戶籍所在地無具有火化功能殯儀館的,向市級殯儀館或向市州民政部門指定的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提出申請。殯儀館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二)審核。受理申請的殯儀館經辦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享受惠民殯葬政策條件的,由經辦人員填寫《甘肅省惠民殯葬服務事項申請審批表(殯儀館用表)》,計算免費金額,簽注審核意見,復印留存相關證件資料,報殯儀館分管負責人審核。殯儀館分管負責人對相關證件資料、免費項目和免費金額進行審核,符合免費條件的簽注審核意見,報殯儀館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審批。殯儀館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經辦人員、分管負責人的審核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惠民殯葬政策免費條件的簽注審批意見,作出審批決定,由殯儀館提供相關免費殯葬服務。經辦人員對批準的免費對象相關材料整理歸檔。檔案一式兩份,原件由殯儀館留存,復印一份交當地民政部門存檔。
第八條 惠民殯葬免費對象在甘肅省外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殯葬政策的,由逝者直系親屬或喪事承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和逝者身份證、火化證、火化發票、相關證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供養證、特殊兒童保障證、遺體捐獻證明、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填寫《甘肅省惠民殯葬服務事項申請審批表(民政局用表)》。
對符合免費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本地免費項目及標準,及時辦理審批結算手續,并向財政部門提供審批名冊。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冊將惠民殯葬補貼資金撥付到金融代發機構,由金融代發機構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惠民殯葬免費對象在省內異地(超出市州范圍)死亡后需要就地就近火化的,由逝者直系親屬或喪事承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和逝者身份證、相關證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供養證、特殊兒童保障證、遺體捐獻證明、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到身故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提出申請,由殯儀館審核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直接提供相關免費服務,并報當地民政、財政部門結算核撥。
第九條 惠民殯葬政策申請審批堅持“誰申請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實行殯儀館“一站式”免費結算服務,實現“身后事最多跑一次”。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網上申請審批“一站式”結算服務。
因特殊情況,申請人無法及時提供逝者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供養證、特殊兒童保障證、遺體捐獻證明、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殯儀館提供《申請惠民殯葬免費服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申請人負責承諾,由殯儀館向相關部門核實。
第十條 實施惠民殯葬政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根據各地惠民殯葬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落實惠民殯葬政策資金需求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需求。
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應當每季度將實施惠民殯葬免費人員、金額和相關材料,據實登記造冊,于季末次月5日前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報當地財政部門核撥。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季末次月10日內,按實際支出金額計入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收入總額并予以轉移支付。
第十二條 市縣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完善惠民殯葬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省民政廳、財政廳對全省惠民殯葬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做好惠民殯葬政策免費對象的資格審查、費用結算、檔案管理等工作,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惠民殯葬政策公開公示制度,通過宣傳單、服務卡、公示墻以及各類媒體等,宣傳惠民殯葬政策,擴大政策知曉度。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惠民殯葬專項資金管理,確保??顚S?,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落實惠民殯葬政策責任追究制度。
對符合免費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準,對不符合免費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以及在受理審批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市縣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惠民殯葬資金的,市縣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惠民殯葬政策免費服務的,市縣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非法獲取的免費項目金額。
對于情節嚴重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0月22日印發的《甘肅省民政廳關于為特殊困難群眾提供基本殯葬(火化)免費服務的通知》(甘民發〔2011〕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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